儿子开店欠债,帮忙经营的父母要还钱吗?

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25日讯(全媒体记者 黄能)儿子开店欠债未还被告到法院,因曾参与下单等事务,其父母也被一并诉至被告席。那么,父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?近日,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:关键在于店铺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。

本案中,被告王某经营的宁乡果某水果商行系个体工商户,2020年起,从原告长沙恒某果业处批发水果。2023年开始,商行出现拖欠货款情况,原告多次催讨无果。2024年 6月和10月,原告经营者两次通过微信向王某发送对账单,并催款 “每月转一点”。2025年2月,王某向原告出具欠条,确认欠货款43590元,但后续仍未还款。原告追款无望后将王某、果某商行及王某父母王某某、张某某诉至法院,要求共同支付43590元货款及1万元违约金。

庭审中,被告果某商行、王某对43590元货款本金无异议,但辩称双方未约定违约金,不应支付;被告王某某、张某某辩称仅是帮独生儿子王某的忙,并非共同经营,不应担责。

法院审理查明,原告与被告果某商行虽未签书面买卖合同,但微信聊天记录、欠条等证据能证明双方存在合法买卖合同关系。关于王某某、张某某是否担责,法院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,个体工商户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,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。原告虽提交证据显示王某某、张某某在微信群参与下单、反馈问题,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三人共同投资、经营、共享收益,不能认定商行为家庭经营,故王某某、张某某不应担责。

对于1万元违约金,因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标准,原告也未举证实际损失,法院调整为以43590元为基数,按年利率3.45%的标准,从2024年6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。最终,法院判决果某商行支付原告货款43590元及相应违约金,驳回原告其他诉求。

法官提醒,此类纠纷中需注意三点:一是个体工商户债权人主张债务由家庭承担时,需提供共同投资、经营决策、收益分配等证据,仅亲属参与沟通、协助事务,不足以认定为家庭经营;二是买卖合同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,明确货款支付时间、违约金计算标准等,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争议;三是交易过程中要留存对账单、欠条、聊天记录等凭证,以便维权。此外,经营者要注意规范个体工商户经营模式,区分个人事务与经营事务,避免因亲属参与程度模糊引发责任认定纠纷,保障自身与债权人合法权益。